疫苗新政實施后,疫苗批發企業將成為歷史;同時,四川實施第二類疫苗掛網陽光采購,各級疾控中心、接種機構不得網外采購。昨日,在《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頒布5個月后,四川省食藥監局、四川省衛計委召開專題視頻會議,對《條例》進行解讀,并于近期出臺實施意見。
今年3月中旬,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得到相關部門高度重視。視頻會議上,四川省食藥監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曾繼奎表示,系列案件暴露出了第二類疫苗流通鏈條長、牟利空間大等問題,所以,《條例》刪除了原有的關于藥品批發企業經批準可以經營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
《條例》同時明確規定,疫苗的采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省藥械采購與監管平臺),其中第一類疫苗維持現行的政府采購方式,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逐級分發至接種單位;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平臺上集中采購,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生產企業采購后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3月底,四川省衛計委就已發布《關于修改<四川省第二類疫苗掛網陽光采購實施方案>的通知》,取消疫苗批發環節。
同時,《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疫苗全程冷鏈儲存、運輸等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第二類疫苗應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給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由其委托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原來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只要具備冷鏈儲運的條件,仍可以作為配送主體之一承擔疫苗配送業務。疫苗經營企業逐漸向疫苗配送商轉型。此外,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應當始終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不得脫離冷鏈,并定時監測、記錄溫度,按要求加貼溫度控制標簽,增設接收環節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
《條例》還規定,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關企業和單位應記錄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實現疫苗最小包裝單位的全程可追溯;對包裝無法識別、來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實登記并向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由監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監督銷毀。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運疫苗等嚴重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增設了禁業處罰,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并完善了與刑事責任的銜接。(王春 康耕豪)